捐款抵稅相關辦法
國外捐款
依各該國稅法規定,學校提供英文捐贈證明。
國內捐款/個人捐贈
- 直接捐給靜宜大學,綜合所得額20%以內可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。
-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(http://www.schoolfund.org.tw)指定給靜宜大學,綜合所得額50%以內可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。
國內捐款/營利所得捐贈
- 直接捐給靜宜大學,營利所得額10%以內可作為當期費用。
-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(http://www.schoolfund.org.tw)指定給靜宜大學,營利所得額25%以內可作為當期費用。
◎捐款抵稅說明
國內捐款/個人捐贈 |
國內捐款/營利所得捐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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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設張三的綜合所得總額為100萬元,想捐贈40萬元給靜宜大學,邊際稅率30%,則張三的節稅利益為何? |
假設紅海公司營利所得額為1000萬元,想捐贈200萬元給靜宜大學,邊際稅率20%,則紅海公司的節稅利益為何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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捐贈途徑 |
列舉扣除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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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算(台幣元) |
捐贈途徑 |
當期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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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算(台幣元) |
直接捐給 |
綜合所得總額 20% |
100萬*20%=20萬(上限)因此列舉扣除額為20萬,就有6萬節稅利益 (20萬*30%=6萬) |
直接捐給 靜宜大學 |
營利所得額 10% |
1000萬*10%=100萬(上限)因此可列報當期費用100萬,就有20萬節稅利益 (100萬*20%=20萬) |
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給靜宜大學 | 綜合所得總額 50% |
100萬*50%=50萬(上限)因此列舉扣除額為 40萬,就有12萬節稅利益 (40萬*30%=12萬) |
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給靜宜大學 | 營利所得額 25% |
1000萬*25%=250萬(上限)因此可列報當期費用 200萬,就有40萬節稅利益 (200萬*20%=40萬) |
實物捐贈
以實物出貨發票金額作為捐贈金額作為捐贈金額,由學校開立捐贈證明。
◎實物捐贈 今年起須填取得來源 (須填出售人姓名、統一編號、金額)
綜所稅的「捐贈扣除額」,常成為富人逃漏稅的工具,為防堵「假捐贈、真逃稅」,今年起綜所稅申報書表多了一項「實物捐贈取得來源」的欄位,納稅人若申報「非現金捐贈」的扣除額,須填寫出售人姓名、統一編號及金額等。
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有些納稅人會刻意高報實物捐贈的金額,藉此逃漏稅,綜所稅申報書表增列「實物捐贈取得來源」的欄位後,國稅局即可根據納稅人填寫的資料,連結到營業稅系統,查核廠商賣出物品的價格、時間及有沒有庫存折舊等問題。除可查明有無高報實物捐贈金額之外,還可進一步以「化零為整」的方式,找出虛開發票、協助逃漏稅的不肖廠商。
另外,根據規定,捐贈土地或納骨塔,除了要有受贈機關、機構或團體開具的證明文件外,還須檢附購入該土地或納骨塔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。
國稅局官員指出,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未能提示取得成本證明,依土地公告現值16%計算捐贈金額;若是捐贈未上市櫃股票,則要檢附受贈單位出售股票的收據或證明文件,否則也不能列報捐贈金額。
國稅局官員強調,其他「實物捐贈」,例如捐贈骨董字畫、課桌椅、圖書等,國稅局也會嚴查,只要查到納稅人虛報捐贈金額,除了補稅之外,還會處以罰鍰,若屬集團犯罪,還會移送檢調偵辦,納稅人也可能會涉及刑責。
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及基金孳息處理原則
97.10.27
第 一 條 |
為公正及公開辦理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捐款收受、審核、分配、查核及基金孳息之各項業務,特訂定本處理原則。 |
第 二 條 |
本會收受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予特定私立學校者,全數核轉;未指定特定學校者,由本會董事會決議後,分配之。 |
第 三 條 |
本會有權對基金核轉或分配之學校作必要之查核工作,以確保基金之妥善使用。 接受本會基金核轉或分配之學校若不配合本會查核之工作,情節重大者,本會得經董事會審議,並報教育部備查後,停止對其提供基金核轉或分配之服務工作;且將該重大事由,公告於本會網站上。 |
第 四 條 |
本會基金孳息得撥充作為本會各項業務工作推動所需費用。 前項基金孳息領取須經本會會計、出納、執行長、董事長簽章同意後,方得領取。 |
第 五 條 |
本會收受捐款時,須開立收據予捐款人,並依會計法規定辦理各項會計查核事務。 |
第 六 條 |
本會得另訂感謝捐款人士辦法給予感謝狀或獎牌,並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報請教育部獎勵。 |
第 七 條 |
本會得將基金分配與管理資料,於本會網站上公告,以提高本會公信力。 |
第 八 條 |
本處理原則經本會董事會通過,並經教育部許可後施行;修正時亦同。 |